重點項目 |
「人工生殖法」部分條文 |
評估與篩檢 |
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,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: ◎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。 ◎家族疾病史,包括本人、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。 ◎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。 ◎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 |
施術前說明 |
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,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、施行方式、成功率、可能發生之併發症、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,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,始得為之。 |
接受捐贈精卵之規定 |
◎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,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,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。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,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。 ◎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,不得同時提供2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,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,應即停止提供使用;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,應即依規定予以銷毀處理。 |
捐精卵者之年齡規定 |
捐卵者須滿20歲、未滿40歲,捐精者須滿20歲、未滿50歲。 |
植入胚胎數之限制 |
實施人工生殖,每次不得植入5個以上胚胎(也就是最多只能植入4個)。 |